论大学生道德责任意识培养

贵州大学法学院 和风


大学生这一群体由于未踏出象牙塔,社会阅历不足,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仍处于塑造阶段。这一阶段,是一个由感性到理性,由依赖到独立的过程,在遇到重大抉择时,难免会踌躇、仿徨,甚或作出错误的决定。自我意识的觉醒和自由意志的成熟推动着道德责任意识的形成,它的形成依赖于外在他律向内在自律的转变,在潜移默化中,使得大学生作为道德主体可以继承和发扬优秀道德风尚。然而,在公民道德滑坡的社会功利化的情势下,大学时代鄂责任意识空前淡漠,对于不利己的事情能推则推、能逃则逃,不担当、不作为的风气盛行。我们在对大学生这一群体道德责任意识缺少成因进行深入剖析,进而对可行性解决路径作出合理探讨,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大学生道德责任意识的内涵及缺失表现

(一)大学生道德责任意识的内涵

道德责任是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失范行为和不良后果在道义上应承担的责任。在郭金鸿的《道德责任论》一书中,对道德责任作出如下定义:“具有一定自由和能力的责任行为主体(包括个体、团体与国家)基于一定的物质利益和道德认识,以社会客观道德价值为评价标准,履行(包括非自觉自愿和自觉自愿两种态度)一定社会赋予其上的对他人、社会、自然的责任,以及对于自我行为所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有利于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自觉自愿履行责任所形成的良好道德品质。”[1]也就是说,道德责任包含的内容丰富,人作为社会人,只要牵涉其中都与道德责任相关联。再者,要对行为后果担责,不管自觉性还是强制性,都要有承担道德责任的意识。但笔者认为,这里的社会客观道德价值评价标准是有局限的,这一标准太过抽象,很难用有限的词汇给出全面的框定。根据以上分析,总结出大学生道德责任意识,即在高等院校中的学生在社会公认的道德价值评价标准尺度下,在履行家庭、社会和自我的职责中,应积极主动为其所做行为承担应尽责任。

大学生的道德责任意识,简言之,即作为居于道德主体之一的大学生在享受自身权利和身份定位所带来的福利和权益外,与之相关的从属道德范畴内的“职责范围应做之事”,“未完成应做之事的过失担当。”因此,首先要明晰大学生群体所应担当的道德责任是什么,在特定道德情境中,大学生需要做什么,界定出什么是职责范围内应做之事,以便对实践行为作出合理预判;其次,要知晓未完成“分内事”的弊端,利弊的罗列可以理解其合理性,为其应然性作辩护和论证,使道德责任意识从低一级的“他律”责任感跳跃到高一级的“自律”责任感,最终成为大学生这一道德群体自觉体认并自我遵循责任意识的强大动力。

(二)大学生道德责任意识缺失的表现

1.权利与义务冲突

当代大学生对于自我的过度追捧,更多地强调获得权利,在法律范围许可内,主体为满足其特定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突出得到。其一是我应该得到什么,维护自身既得利益;其二是他人应该为我做些什么,即有权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回应。忽视履行义务,在享受权利带来的馈赠后不愿在道德上承担应尽的责任,没有想到我可以为他人、为社会做些什么,不予付出只知道一味地索取。面对利益,权利往往排在第一位,而义务则可以忽略不计,表现为言语上的轻视、行为上的漠视。于是乎,内心的道德律便成为形同摆设的工具,不具备制约性。诚然,权利的获得和占有是主体意识的觉醒,也是法律对行为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认可与保障,但为的认可与保障,但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否则,在不间断的索取中,内在欲望将会被无限地放大,其主体便不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利益与担当错位

受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的影响,大学生在作出某种选择时,会在利益方面进行预判从而作出取舍,带有很浓的自利倾向,变成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不是一味地追求物质价值,而是一切活动以利己为核心。无论是在社团还是在学生会,部分带头人都带有很浓的官僚主义倾向,活动的策划以及奖惩的分值评定,个人的利益被放大到极值,既想不劳而获,直接守株待兔得到现成利益,也想在出了问题时,急着推脱责任免于担当。说是功利也好,实用也罢,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也难以免俗,以各种手段来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多渠道争取评优评先资格……总之,处在大学这一方净土的莘莘学子的心灵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纷扰。人作为社会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但我们不能为了得到利益而不择手段,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践踏道德的尊严,应将既得利益与应尽担当并重。

3.知识与道德脱节

有知识的人就一定有道德吗?恐怕不尽然,有知识与有道德并不是自然对等的。社会上流行的“唯分数论”,有意无意地告诉学生们,分数决定未来,使得许多学生一味地追逐高学分、高绩点,忽视心智的成长,这对社会无疑是个安全隐患,而且许多高知分子并没有将学过的知识内化为个人品性的一部分。我们常常强调“德才兼备”和“品学兼优”,都推崇品德和才识兼顾,这才是一个合格的学生,注重知识的积累,为将来谋得一份好工作,本就无可厚非,但片面追求知识的积累而轻视德性的教化,对当代大学生来说是极不健康的。大学生作为有志青年,在饱读诗书的同时也要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真正将知识与道德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大学生道德责任意识缺失的成因

1.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

孩童从呱呱坠地起所接触的第一个教育环境就是家庭,父母作为第一任老师,他们的言谈举止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子女。由于社会氛围和社会价值的影响,部分父母给孩子报各种补习班、兴趣班,要求子女在努力学习文化课的同时掌握更多的技能,成为以后找工作的加分项,忽视社会实践和义务志愿劳动。这导致日后许多大学生把他人的关心当成理所当然,过度的以自我为中心,一味地享受索取而不愿承担作为子女应承担的家庭责任。

2.失衡的高校教育模式

在应试教育的模式下,道德教育要让位于知识教育。虽然高校品德教育也是一门必修课,但部分老师只是把书本内容通读一遍,考试期间把答题范围划定,着重对知识的扫盲式、通识化教育,没有有效地将知识教育和道德教育融会贯通,使得学生在道德教育上并没有受到精神的洗礼,甚至形成病态的道德心理素质,降低学生在生活中的抗挫力和排难力。在这种比重失衡的状态下,很难建构起大学生坚固的道德责任意识城墙。

3.繁杂的社会原因诱导

西方思潮的冲击弱化了传统美德对学生的定位,极端个人主义盛行,价值观呈现多元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地位受到挑战,强调物欲追求,注重自我发展,传统美德遭到轻视,甚至有被边缘化的危险。不良的网络信息也是导致大学生道德责任意识淡化的一大诱因,信息的爆炸性输入,形形色色的信息都能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在鱼龙混杂的大环境下,心智尚未成熟的大学生很难树立正确的道德责任意识。

4.法制监管措施的缺位

不健全的法制建设和监管的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制度的缺位,一方面不能约束、规范学生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一种隐形放任,没有明确的监督惩戒,学生会带有侥幸心理,在法制的红线口徘徊游离。奖惩机制的不完善,守德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褒奖,无德者没有受到该有的惩戒,非正义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法律及时的制止和惩戒,就会产生消极的“破窗效应”,导致失德行为的泛滥。

 

三、培养大学生道德责任意识的路径

(一)深化培育途径,发挥父母榜样示范作用

在培养子女道德责任意识的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长的一言一行在无形中形成示范效应,因此,家长首先要做的就是营造家庭和睦的良好氛围,家庭成员之间彼此平等友爱,在作出家庭决策时,让孩子观察自己是做了哪种选择,以及后续结果如何。行为结果有时比道德解释更具有说服力。其次,家长要树立良好的榜样,孝敬父母,爱护公物,与人和善,遵纪守法,敢于担当社会责任,在生活中以身示范,时刻警惕自己的言行,多于子女沟通交流。成为子女的良师益友,培育良好的道德责任意识。

(二)德育与智育相结合,发挥课堂内外的联动动能

课堂作为道德知识输入的主渠道之一,务必要将道德教育和知识教育结合起来,作为教学的主体,要求教师能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素养,寓教于乐与寓教于德相长。广大一线教师更要注重内外兼修,树立良好的道德责任意识,在授课的同时,潜移默化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诚信教育、传统美德教育灌输学生,采取多种教育方式,除了传统的理论灌输,还可开设辩论赛、主题演讲、翻转课堂等形式。有着“第二课堂”美誉的校园文化也是育人的重要渠道,它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这所学校的气质和涵养,在注重展板文化、校园广播文化、团建文化,彰显先进个人的团体风采的同时,借助自媒体这一平台,在学校官微、微信公众号、知乎等推送优质文章,以期在培养大学生的道德责任意识中形成合力。

(三)优化培养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道德责任作为一种内在品性最终目的就是要规范主体的社会行为,使得社会实践符合道德规范,则优化社会环境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首先,我们要弘扬传统美德,在传统美德中找寻精神食粮,还原本张力,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域外思潮的冲击下保持自我。其次,在营造绿色的网络环境大背景下,学生要提高信息识辨能力,对各类信息作出正确的研判,选取有利于提升自身道德水平的优良信息,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侵蚀,将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平和道德水准共组,利用互联网这一媒介,为培养道德责任意识建设助力。

(四)明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实现自律与他律交互影响

道德具有劝导性,带有劝诫和建议的意图,但在内控力不足以支配理性选择的大学生群体中,这种劝导性则会因为缺乏感召力而缩小受众范围。法律具有强制性,呈现规范和制约的趋向,为了弥补道德强制性这一先天不足,则需要法律制度为底线来规范利益格局、维系道德向度。规则总是与道德的实质相一致,我们内心道德的圭臬通常外显为社会所公认的规则,也即众所周知的行为规范早已深深扎根于内心进而衍化为道德标准的一部分。同样,自律与他律虽是一对矛盾体,实则互为兼容。主体意识的丰富,内在价值的充盈,使得多样化的行为选择更需要道德规范的隐性约束和法律条文的硬性要求。如果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嵌合体,道德是根基,法律是末端御外防线,一个社会如果沦落到处处依靠法律自持而无内心道德律的恪守便是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只有内化为道德律的制度条文和非制度框架才能够成为规范道德行为的标尺,评判社会价值的准绳。

推进大学生道德责任意识培育,是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关切到社会主义事业勃兴的重要力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痛心诸多失德行为的表现,从家庭、社会、高校和法律四个方面探析其成因,对应也给出了相关可行性建议,与此同时,我们还要防止泛道德主义和泛法律主义的盛行。制度在制约行为的同时也成为规避伤害的庇护所,限制行为的同时也给足了在特定范围内相对自由的权利,任何制度的缺漏都不应该成为自甘堕落的借口,道德品性的缺少也不应该成为行为失范的说辞。提倡道德责任法制化重点是要突出道德主体责任地位,强化和内化大学生道德责任意识,发挥道德责任意识的正面积极效应,唯有内化于本心所作出的行为选择和价值判断,才是持存的善行。

 

参考文献:

[1] 郭金鸿.道德责任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20.

[2] 王小锡.系统工程视角下的我国公民道德建设[J].江苏社会科学,2014(3):7-12.

[3] 黄明理.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经验、面临的挑战与应对[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4):4-13.

[4] 赵婷婷.大学生道德责任意识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9:29.

[5] 陈进华.自律与他律: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路径[J].道德与文明,2003(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