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道德权威式微及建构

贵州大学法学院 何婷婷


一、道德权威的内涵

(一)含义

关于道德权威的含义尚难定论,但主要有以下几种:莫飞平认为,“道德权威就是在道德生活中依靠公认的道德原则的效力和威望而使人们自愿服从的道德力量。”[1]李琼 认为,道德权威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和价值追求、使人信服的道德规范或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具有道德威望而被信服的人。”“其二是由于社会道德的威望和效力而产生的发自内心的尊重、敬畏、信仰、虔诚、向往从而自愿服从和践履道德的一种精神力量。”[2]

由此,笔者认为,道德权威就整体而言,是无形中向社会成员施加道德约束力,而又为社会成员所承认和信奉的精神信仰;就个体而言,道德权威是敦促个体向有利于自身成长的道德方向推进和规范个体行为、思想的精神力量。

(二)类型

马克思·韦伯根据权威的获得途径把权威分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超凡魅力型以及理想型。由此,笔者认为,道德权威可以分为传统文化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传统文化型道德权威基于中华民族对于传统美德,特别是儒家“仁、义、礼、智、信”的尊崇和信奉,劝导性较强,比如中国古代帝王和宗族长老的权威;个人魅力型道德权威是指个人拥有超凡的高于其他社会成员的人格、品行等魅力,能给社会成员以模范和典型的类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比如革命领袖、体坛巨星等;而法理型道德权威,就对应于“法理”,即不依赖于个人情感的基于理性的,将道德融于法律法规,完全依赖于法律、制度等强制性规章制度,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此外,从道德权威的实现方式来看,应可分为道德权威的理论权威和实践权威。理论权威是指道德权威有相应的并且靠近真理的理论体系,道德权威通过思想上的无形的理论力量对客体进行塑造,以实现其权威;所谓实践权威,则是通过对客体在日常实践中应该遵循的实践原则规范,从而在实践上也达到道德权威的实现。

 

二、当代社会道德权威式微

道德权威式微,是指道德权威被内部缺陷和外部力量削弱,导致它的权威受损,影响力减弱,在运行时乏力的趋势。

(一)传统道德权威的内部缺陷

首先,传统道德权威具有极强的等级性。中国传统道德权威主要是儒家道德规范。中国传统道德权威主要是儒家道德规范。而儒家道德规范,在不能否认其作用和意义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历史局限性。如“三从四德”,这是对女性道德和行为的规范,但同时也束缚了女性的自由,认为男性天生比女性地位高尚,有很强的性别歧视的色彩。同时,我们对于传统道德文化的继承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片面性。如“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通常人们都片面地认为,“三纲”立足于关系下的服从,臣子必须服从于君王、子女必须服从于父亲、妻子必须服从于丈夫,但前提条件在于“君”“父”“夫”都需无愧于道德,在德行上要为“臣”“子”“妻”做出表率模范作用。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道德思想被曲解、利用,也使传统道德式微。

其次,中国传统道德权威为“熟人交往”服务。“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观念主要是私人之间的道德,根据血缘亲疏远近来进行交往,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熟人社会’。维系熟人间的道德约束性很强,一旦违反了伦理道德,不会被家庭、社会和国家所容忍。”[3]儒家传统道德提倡的“五常”——“仁、义、礼、智、信”,是发生在君臣之间、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师生之间和朋友之间;而“天地君亲师”,为中国儒家祭祀的对象,既表现出其等级性,也表现出传统敬天法祖、孝亲顺长、忠君爱国、尊师重教的价值观念取向,是熟人交往所遵循的道德规范。而现代的交往不拘泥于时空,人们交往的方式多种多样,交往的对象形形色色,曾适用于熟人间交往的道德准则显得力不从心,道德权威乏力。

此外,传统文化中的“实用主义”限制了人民群众的道德追求。中国传统“实用主义”文化,即追求实用性,将是否有用作为评价一件事物的标准。中国的四大发明的创造,更多基于对生产生活的需要,而非对科学技术的探索。人们利用所得经验进行改良创造,是所谓“工匠精神”,而非对事物原理和科学信念的追求,这大概也是世界近代三次科技革命未能在中国发生的原因之一。可见,“实用主义”限制了人民的创造性和对科学的献身精神。同时,它也限制了人们对道德的追求。以“是否有用”作为价值判断的主要标准,就使得人们的判断过于现实,看到不遵守道德的企业或个人比遵守道德的企业或个人获取的利益更多,看到遵守道德的企业或个人没有得到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则认为道德无用,不道德有用。这使得道德成为一种空虚之壳,而非人们内心做人的规范与准则,致使人们产生对道德的怀疑甚至摒弃,道德的权威又从何谈起?

(二)外部力量的挑战

道德权威处在一定的经济、政治的环境中,必然会受到二者相应的影响。就目前来说,笔者认为,道德的权威在被经济的权威和政治的权威削弱。

在经济方面,主要是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所影响,致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物化,人与物的关系异化。等价交换原则强调个人利益的实现,而道德实践很大程度上基于“利他”意识,即道德主体愿意让渡或舍弃部分个人利益,以不损害或保护他人利益。但等价交换原则让人们趋从于“一物换一物”的交往方式,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变为物与物之间的交换关系,个体不断寻求利益实现,这就使得“利他”行为变为“异端”,而“利己”行为成为主流。同时,人生产的“物”却反过来控制和决定人的交往和社会地位,“物”成为了社会关系的主体,人与物的关系发生了异化。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如今,市场语言无孔不入,把所有的人际关系都纳入以强调自我利益、自我优先权为导向的模式。由相互理解和相互承认而结成的社会纽带和伦理道德规范已经被契约的目的——手段理性的以及最大功利化的选择和行为方式所摧毁。权力和财富成为人们所追求的最高目标。”[4]

政治上,政治权威和道德权威长期以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有什么样的政治,就有相应的道德。然而,以政治权威过多或过少地干预道德权威都会给社会道德带来冲击,从而抑制道德权威发挥作用。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治权威的强势极大地压制了道德权威,而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后,政治权威对道德权威的干预又过小,在这个转变中,旧的道德体系还未适应新情况,新的道德体系又未创建,弹性过大,使得社会道德秩序一时发生紊乱,道德权威难以实现。此外,长期以来的“官本位”思想根植于人民心中,虽然我国现处于转型阶段,政府在向“服务型”转变,力求将“人民公仆”角色做好,但人民群众依旧存在“官大于民”的思想,认为政府官员地位比人民群众高。而作为人民群众心中表率作用的“官德”却被一些贪腐典型人物败坏,权力的滥用冲击着人民群众的道德观念。

 

三、当代道德权威的系统建构

系统是指将零散的东西进行有序的整理、编排形成的具有整体性的整体。那么,道德权威系统则是如何对该系统各种构成要素进行组织、调配,从而达成顺畅运行和实现其权威的整体?很显然,道德权威作为一个系统也应有其组成要素、组合结构和功能。

(一)道德权威的系统组成要素

首先,笔者认为,由于道德权威需要通过一定的指令来实现,所以从基本的“三要素”来说,道德权威的系统组成要素应有道德背景、道德指令发起者、道德指令服从者。道德背景是道德权威得以有效的必要前提,指的是道德指令发起者和服从者具有一定的背景性道德义务,这种背景性道德义务先于道德权威而存在,是道德指令发起者使道德指令服从者愿意服从、具有权威的来源。它来源于社会德育风俗和文化等,比如救助他人、不故意伤人、拾金不昧等道德义务。因此,道德权威总处于某种环境或情境之中。在道德背景使得道德权威得以有效的同时,也损害了服从者的自由,因为要服从道德指令,就必然需要服从者让渡出自己的部分个人自由。因此,如何解决道德权威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是个重要问题。道德指令发起者,是指发起某种道德指令的人或意志。而通常来说,这种人或意志对服从者具有道德权威。在单个道德实践中,该指令可能由具体的个人发起,也有可能由无形的道德意志发起,这种人或意志在该事件背景下比起服从者更具备帮助服从者更好地进行道德实践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使得服从者服从该道德指令。而道德指令服从者,即服从并执行道德指令的人。道德指令服从者愿意让渡部分个人自由,并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能判断出道德指今是否更有利于自己履行道德义务。并且,他们通常愿意让渡自己部分道德权利,比如为了达成某种目的或结成某种关系,给对方做出一定的承诺和让步,使对方成为对自己具有道德权威的主体。

其次,从“多要素论”来说,除了道德背景、道德指令发起者、道德指令服从者外,道德权威的系统组成要素还有道德指令内容、道德指令载体、道德指令目的、道德指令结果、道德指令情景、道德权威载体、道德权威目的、道德权威效果、道德权威维护,等等。

(二)道德权威的系统运行结构

道德权威的系统运行结构是指道德权威各组成要素通过怎样的方式组合和运动,使得道德权威这一有机系统得以运行。笔者通过设想作出如下流程图,以表示道德权威系统运行的过程。

 

由上图可以看出,道德权威的系统运行结构是:在一定的情景(环境)下,道德背景为前提,道德指令发起者和道德指令服从者同时存在,道德指令发起者向道德指令服从者发出道德指令,道德服从者对该指令进行判断,判断结果是有利于自己履行道德义务则对该指令表示服从并执行,流程完成;判断结果是不利于自己履行道德义务,则道德指令服从者可以拒绝并不执行该项指令,这时流程结束,或道德指令发起者可以选择对指令进行修改,再次进入循环。由此可见,上述要素和环节缺一不可,它们之间相互协调运动,保证了道德权威系统运行。

(三)道德权威的系统功能

通常来说,道德有五大功能,即评价功能、平衡功能、认识功能、调节功能、教育功能。道德权威源自于道德,与道德既具有整体性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在与系统结合的条件下,有其特殊功能。

如果把道德权威系统比作森林生态系统,那么它可以有保育土壤、涵养水源、固碳释氧三大主要功能。首先,所谓保育土壤功能,是指道德权威系统有保护和培育道德土壤的功能。处于整体中的道德,就像森林里的幼苗,会遭受到暴风雨的打击。而道德权威系统就像一把保护伞,保护其生长的土壤不被冲刷流失,并为其抵挡暴风雨,使之健康茁壮成长。其次,涵养水源功能,即涵养社会道德信念的功能。道德因其权威性而使社会成员服从、遵循,道德权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给整个社会施加的道德影响是极大的,这样就使得社会更易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涵养了社会成员的道德信念。周而复始,道德信念生生不息,如活水涌动。再次,固碳释氧功能,也可称为净化环境功能。在道德领域,道德品质和元素即“碳”,道德风气和道德实践即“氧”,简言之,则是道德权威系统有保固道德品质及元素,促成良好道德风气和相应道德实践的功能。保固住“碳”,释放“氧气”,使社会环境纯净又舒适,实现净化社会道德环境的功能。

道德权威式微是一种警示。夯实道德的权威性,不能忽视其系统内部的任何一个要素。其中,通过对个体专业素养培养、恰如其分的集体主义精神弘扬、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等,形成一套适应现代转型的、机动灵活的道德体系至关重要,将“德治”与“法治”结合,使二者相得益彰,才能为道德的权威的实现做好保障和维护,实现道德权威对社会和个人道德建设的作用。

 

注释:

[1] 莫飞平.论道德权威[J].江西社会科学,2002(04):48-59.

[2] 李琼.中西方古代社会道德权威的比较分析[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06):59-63.

[3] 巩军伟.我国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失范与道德治理[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1(6):130-134.

[4] 尤尔根·哈贝马斯,朱丽英.信仰和知识——“德国书业和平奖”致辞[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03).75-79.

 

参考文献:

[1] 陈忱.西方学界关于市场与道德关系的研究及中国展望[J].社会学研究,2016,31.(1):217-241,246.

[2] 范李明.双重道德权威的失落与重建——基于公民教育的视角[J].教育评论,2015(08):99-101.

[3] 朱佳峰.论道德权威的证成[J].社会科学研究,2017(02):135-143.

[4] 卢风.道德的相对性与道德的权威[J].道德与文明,2014(01):5-11.

[5] 王伟杰.道德权威研究综述[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01):92-96.

[6] 万俊人.论市场经济的道德维度[J].中国社会科学,2000(02):4-1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