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深沉、最根本、最永恒的是爱国主义。”首部以“爱国”冠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代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新高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和弘扬,彰显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时代治理理念。爱国主义教育专门立法将爱国从道德倡导上升为法律义务,以立法独有的传播力和强制力推进国民精神和情感的同质性,将有助于巩固思想意识形态安全,为民族复兴伟业凝聚磅礴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爱国主义教育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爱国主义教育明文规定的制度落实,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事业提供了综合性、基础性、权威性和系统性制度依据。立法首先从教育目的、指导思想、面向对象、工作格局、教育主题、工作要求、原则遵循以及教育内容等角度对爱国主义教育的内涵予以明确,进一步规定了各方主体在爱国主义教育事业中的职责任务,并从教育载体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教育方式创新等角度回答“怎么教育”的问题,还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举了涉及爱国主义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国家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保障作用。
《爱国主义教育法》不仅为国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事业提供制度保障,也促进了公民道德教育在理论构建和实践层面的系统性,为公民个体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养成提供指导。立法首次将爱国主义教育确立为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首次明确了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安全与国防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历史文化教育、推进祖国统一方针政策宣传教育以及“一国两制”教育之间的兼容互动。立法坚持理性、包容、开放的“理性爱国”原则,强调各级各类学校所担负的爱国主义教育职责和任务。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2021年中央文献出版社,第167页)。对《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普及和宣传将实现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融合推进,普法过程同时也是实质意义的爱国主义教育过程。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本刊特约评论员:陈融